四川省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营养师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四川省营养师协会是由本省来自各高校营养专业、医院营养科、卫生防疫、食品及药品企业、餐饮服务、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具有营养师专业资格证书的及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结合的、从事营养教育与管理,进行人群营养指导活动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省营养师队伍健康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学习、创新、敬业、奉献、协作的精神;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指导人群建立合理的、科学的饮食习惯,促进我省人群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开展营养师及营养工作者科学技术的继续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反映营养师合法诉求,维护营养师及营养工作者合法权益。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师科技工作者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开展营养师及营养工作从业人员科学技术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营养工作者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省营养师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通过多种形式对我省居民进行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技知识,以指导公众建立起合理、科学的饮食习惯和健康意识;

(四)为企业、街道、社区和个人提供营养方面的有关业务服务;宣传、推广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优质营养保健食品,为推进营养产业的发展服务;

(五)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营养健康网站,印制营养健康资料,创办营养健康刊物;建立营养师交流信息平台;

(六)团结全体会员,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科学决策论证和科技咨询。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营养和健康方面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和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制定相关技术及技能团体标准。

(八)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来自高校营养专业、临床营养科、医药、卫生防疫、食品及药品企业、餐饮服务、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部门具有营养师专业资格证书及营养专业从业的专业人员;

(五)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和教育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协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

在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服务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

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

能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协会与单位会员建立

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初审;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

(三)可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四)可请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会员: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本团体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全程监督本团体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0月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